对于企业支付的雇主责任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往一直有争议。
雇主责任保险,又称劳工赔偿保险。保险人承保雇员在雇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疾病时,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此种保险属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投保人为雇主,受益人为雇员或其家属。雇主责任保险具有社会保险性质,不同于商业保险,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金及营业开支,少有营利,费率较低。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
这些年来,关于雇主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争议,在理论和实务界几乎成了财税问题的“南北战争”。
主张可以税前扣除的观点——
有的认为,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参考《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还有的认为,雇主责任险是指为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相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该险种的被保险人为雇主,而非投资者或职工,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商业保险费。目前既然总局没有明确能否在税前扣除,暂允许税前扣除。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具有相同性质,暂允许在税前扣除。
主张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
有的认为,雇主责任险其实与国家规定的企业为职工承担(购买)的工伤保险功能是重合的,实质上就是职工变相福利而已,并不是什么企业财产保险。也就是企业为了一个项目承担了两次支出。依据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肯定是不能够在税前扣除。
还有的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以上观点,看起来好像都有道理,又都存在问题。而现在,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简称“52号公告”)的发布,雇主责任险能否扣除的争议已是过眼云烟,一切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终于可以平息了。
按照52号公告的规定,从2018年开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在2018年及以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
真好,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公告,又增加了一项税前扣除项目,也消除了一个纳税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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