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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的种类、运输及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是危险化学品之一。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放射性物品能不断地、自发地放出肉眼看不见的α、β、γ等射线的物品。这些物品含有一定量的天然或人工的放射性元素。放射性物品所具备的放射能被广泛地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诸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人和动物如果受到这些射线的过量照射,会引致放射性疾病,严重的甚至死亡。感光材料,某些化学物品等受到这些射线的影响,会发生变质。


 
    放射性物品按物理状态分,有固体、晶粒、粉末、液体、气体等几种。
    按品种分,有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化学试剂和化工制品,放射性矿石和矿砂,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 品。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可将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建邺国务院建邺、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物资部门在托运放射性货物(包括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化学试剂和工业制品、放射性矿石和矿砂、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或带有放射性物质的其他物品)时,均应提供“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并按“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等级表”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包装。运输部门应按放射性物品的不同类别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人员应按“装卸放射性货物容许作业时间”进行作业。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建邺利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国严格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当前,放射性物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建邺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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